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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该如何计算?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2002年,甲因购房向乙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欠条,但在欠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时间。乙曾在2004年春节向甲催要借款但甲以没钱拒绝。2005年5月,乙在甲仍没还款的情况下欲向法院起诉。请问: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解答:

  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若双方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本案中,由于甲的欠条没有写还款期限,根据上述规定,乙可以随时要求甲还款。乙在2004年春节要求甲还款,诉讼时效自此时起算,至2005年5月尚未过2年的诉讼时效。因此,乙可以凭该欠条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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