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甲因购房向乙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欠条,但在欠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时间。乙曾在2004年春节向甲催要借款但甲以没钱拒绝。2005年5月,乙在甲仍没还款的情况下欲向法院起诉。请问: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若双方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本案中,由于甲的欠条没有写还款期限,根据上述规定,乙可以随时要求甲还款。乙在2004年春节要求甲还款,诉讼时效自此时起算,至2005年5月尚未过2年的诉讼时效。因此,乙可以凭该欠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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