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的保证期间届满后,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以发送催款(或对帐)通知书的形式以求延续担保合同的保证期间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超过了保证期间,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故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在超过了保证期间后向保证人发出催款通知书以延长保证期间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不认可的。但是,若保证人对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提供保证的,则保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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