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其妻王某经协议离婚。离婚协议里约定房屋分给王某,但在两人未离婚时,产权证的户主登记的是李某。李某在房屋过户之前请人伪造了一份房屋分配给李某的离婚协议,之后用房子抵押贷款了20万。请问:李某是否应该承担骗贷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伪造的并不是产权证,而是假的离婚协议。因为产权证尚并未过户到王某的名下,所以实际李某是用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产权证贷款。因此,李某不存在向银行骗贷的问题。只要银行并不知此房按李某与王某的离婚协议已分给了王某,则此抵押贷款协议就是有效的,不存在协议无效而致银行受损的社会危害。
网站首页 | 律师加盟 | 法律咨询 | 地图索引 | 友情链接 | 广告合作 | 联系我们
声明:本站为公益性网站,欢迎各地律师加盟合作 2009-2010© Copyright By ZW64.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沪ICP备090367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