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伪造离婚房屋协议办理抵押贷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李某与其妻王某经协议离婚。离婚协议里约定房屋分给王某,但在两人未离婚时,产权证的户主登记的是李某。李某在房屋过户之前请人伪造了一份房屋分配给李某的离婚协议,之后用房子抵押贷款了20万。请问:李某是否应该承担骗贷的刑事责任?
解答:
本案中李某伪造的并不是产权证,而是假的离婚协议。因为产权证尚并未过户到王某的名下,所以实际李某是用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产权证贷款。因此,李某不存在向银行骗贷的问题。只要银行并不知此房按李某与王某的离婚协议已分给了王某,则此抵押贷款协议就是有效的,不存在协议无效而致银行受损的社会危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正)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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