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丙为保证人。因甲逾期未清偿欠款,乙以甲、丙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一审、二审均只认定了乙的部分债权。乙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二年后,经再审,法院认定了乙的全部债权。但由于二审和再审之间间隔二年时间,乙的债权利息损失了2万多元。乙要求丙对该笔利息损失承担保证责任。请问:丙应否对乙的该笔利息承担保证责任?
丙无需对乙的债权在二审与再审期间产生的利息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法院错判导致债权利息损失扩大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法院错判引起的债权利息损失扩大部分,不属于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人不承担责任。本案中,经再审,法院推翻了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乙的全部债权。对于二审与再审期间产生的债权利息,除非有合同的约定,否则该笔债权利息损失不属于保证担保范围,保证人丙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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