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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离婚时故意将财产多分给其原配偶的,债权人应如何维护权益?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张某欠李某20万元的货款,双方约定于2005年底还清。2005年11月张某与其妻子刘某离婚,并故意将财产多分给刘某,其分得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李某的债务。请问:李某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解答:

  李某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张某离婚时故意将财产多分给刘某的行为无效。
  在张某对外有欠款且约定有还款日期的情况下,如果张某离婚时将共同财产故意多分给其配偶,则由于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侵犯了第三人的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该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李某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张某离婚时故意将财产多分给刘某的行为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张某欠李某的货款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来偿还,就算张某夫妇已合法分割了财产,李某也有权要求张某的原配偶刘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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