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于2000年6月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该借款到期后,李某在多次讨要无果的情况下将杨某诉至法院。法院依法作出杨某应还本付息的判决,但杨某拒不执行,李某遂申请法院查封杨某的一处房产。后杨某的其他几位债权人也起诉杨某,并查封了杨某的同一处房产,杨某的该处房产已资不抵债。请问:杨某的该处房产拍卖后,李某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杨某的该处房产拍卖后,李某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李某可以从拍卖房产所得价款中,以其债权先执行为由予以受偿。 按照法律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本案中,李某及其他几位债权人均无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因此均不存在优先受偿权。但如果杨某除了该处被李某等多位债权人查封的房产外,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则债权人应按照执行庭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即李某可以从拍卖房产所得价款中,以其债权先执行为由予以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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