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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双方擅自增加借款合同金额,保证人是否仍应承担责任?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王某因做生意资金不足,向方某借款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有付某作为保证人。合同签订以后,生意很红火,王某欲扩大规模,就与方某协商,将借款金额增至6万元。二人将这一情况通知了付某,付某因朋友的情面没有提出异议,事后由于种种原因王某不能清偿债务,方某找到付某希望付某代为清偿。付某觉得变更合同标的的时候王某与方某未取得其书面同意,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请问:付某的做法合法吗?

解答:

付某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未取得保证人同意,如果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仅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原保证的部分仍应承担责任。所以,王某与方某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加重了王某的债务,未经付某同意,付某对加重的部分即增加的3万元不承担责任,但付某对原保证的3万元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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