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因做生意资金不足,向方某借款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有付某作为保证人。合同签订以后,生意很红火,王某欲扩大规模,就与方某协商,将借款金额增至6万元。二人将这一情况通知了付某,付某因朋友的情面没有提出异议,事后由于种种原因王某不能清偿债务,方某找到付某希望付某代为清偿。付某觉得变更合同标的的时候王某与方某未取得其书面同意,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请问:付某的做法合法吗?
付某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未取得保证人同意,如果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仅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原保证的部分仍应承担责任。所以,王某与方某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加重了王某的债务,未经付某同意,付某对加重的部分即增加的3万元不承担责任,但付某对原保证的3万元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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