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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精选
债务人被劳动教养能否成为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甲借给乙四万元,双方当时已写了欠条。后乙被劳教,现距离借款的时间已经超过两年。在劳教中,乙并没有偿还借款也没有续写欠条。请问:甲还可否追回欠款?

解答: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乙被劳教,但并不影响债权人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甲丧失胜诉权。需要注意的是,甲的债权并没有丧失。甲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比如和解的方式,追回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八十二条 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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