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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了别人的贷款担保人,该如何处理?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陈某在办理信用卡的时候被告知,其为他人20万的贷款提供担保而不能通过审核。但是陈某从来没有给别人担保贷款过。陈某回忆自己曾经把身份证交到不同的单位,怀疑是别人冒用其名义办理了担保。请问:陈某该如何处理?

解答:

  签订担保合同需要有本人的签字,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签订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如果陈某确实没有为他人的贷款作担保,那么其可以申请对担保合同上的签字做个笔迹鉴定,证明确非其本人所签,然后以该担保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向法院申请确认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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