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内部的某营销人员张某向甲企业借款,到期后,拖欠不还。该企业为追缴欠款而诉至法院。请问:法院应否将该案件作为民事诉讼案件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本案应区分不同情形处理。 如果张某是为甲企业工作需要而向甲企业借款并拖欠不还的,属企业内部管理的问题,该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如果张某是因其自身的利益,如生活或经营等,而向甲企业借款并拖欠不还的,则该类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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