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和乙女恋爱期间,乙对甲说:“若真心爱我,就写下10万元的欠条给我”,甲遂出具欠条。后双方感情不和,甲男提出分手,乙女持欠条要求甲男偿还10万元。请问:欠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甲在恋爱期间为表爱意出具欠条,没有真实的借贷事实,欠条不能体现甲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甲乙双方因欠条产生诉讼纠纷,甲应对双方没有真实借贷关系,其意思表示不真实承担举证责任;没有证据反驳乙持有欠条的证据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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