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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为表爱心出具的欠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甲男和乙女恋爱期间,乙对甲说:“若真心爱我,就写下10万元的欠条给我”,甲遂出具欠条。后双方感情不和,甲男提出分手,乙女持欠条要求甲男偿还10万元。请问:欠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解答: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甲在恋爱期间为表爱意出具欠条,没有真实的借贷事实,欠条不能体现甲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甲乙双方因欠条产生诉讼纠纷,甲应对双方没有真实借贷关系,其意思表示不真实承担举证责任;没有证据反驳乙持有欠条的证据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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