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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自己的抵押权登记在股东名下,抵押权是否有效?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货物,但是没有足够的现金付款。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提供一间库房作为抵押物,并与乙公司订立抵押合同。但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乙公司将此抵押登记在乙公司股东名下。请问: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乙公司是否享有抵押权?

解答: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但乙公司不享有抵押权。
理由: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合同是成立时生效,但不动产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应当进行登记,且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同时,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抵押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但是,由于乙公司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所以乙公司将甲公司提供的抵押登记在自己股东名下的行为使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抵押合同实质上并未进行登记,即导致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抵押权并未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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