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执行案件中,案外人乙向法院出具欠条,为被申请执行人甲作保证。事后,乙又对其之前所作的保证行为表示反悔。请问:乙的该保证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本案中,案外为乙向法院出具欠条,为被申请执行人甲作保证是否有效,应根据下列情况确定: 1、如果乙的该保证行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该保证行为是有效的。在甲逾期仍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要求乙承担保证责任,但以裁定明确乙的责任范围为宜; 2、如果乙的该保证行为未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则该保证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不应暂缓执行,亦不能要求乙承担保证责任; 3、如果申请执行人明知乙的该保证行为而未反对,亦未对法院的暂缓执行提出异议,那么乙的该保证行为有效。甲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乙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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