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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的债权人能否以对该合伙人的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甲、乙为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丙欠A合伙企业5万元货款,而甲曾向丙借款3万元用于购买自用车辆。甲、乙向丙催讨货款,丙主张把其对甲的债权与对A合伙企业的债务相抵销,只愿支付2万元货款。请问:丙的主张是否合法?

解答:

  丙的主张是不合法的。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无论是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还是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均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本案中,甲向丙借款2万元用于购买自用车辆,该笔债务与A合伙企业无关。丙不得以其对甲的债权来抵销其对A合伙企业的债务。因此,丙应向A合伙企业支付5万元的货款,其对甲的债权,可另外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第五十五条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第六十条 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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