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为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丙欠A合伙企业5万元货款,而甲曾向丙借款3万元用于购买自用车辆。甲、乙向丙催讨货款,丙主张把其对甲的债权与对A合伙企业的债务相抵销,只愿支付2万元货款。请问:丙的主张是否合法?
丙的主张是不合法的。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无论是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还是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均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本案中,甲向丙借款2万元用于购买自用车辆,该笔债务与A合伙企业无关。丙不得以其对甲的债权来抵销其对A合伙企业的债务。因此,丙应向A合伙企业支付5万元的货款,其对甲的债权,可另外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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