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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能否向法院起诉下落不明的债务人?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甲向乙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期限届满后,甲不仅未还款,为逃避债务,还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乙欲向法院起诉。请问:在甲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乙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还款?

解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乙作为甲的债权人,虽然债务人甲下落不明,但乙持有甲出具的证明与甲有借贷关系的借据,也有明确的被告甲。因此,乙可以以甲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会以公告的形式传唤甲应诉。公告期届满后,如果甲仍不应诉,经审理后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5.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八十四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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