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朋友王某因投资办厂,向某商业银行贷款人民币100万元,由杨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同时由王某以自家在郊区的一套商品房(价值50万元)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由于王某无力清偿欠款,该商业银行遂要求杨某代为偿还100万元本息。杨某要求银行先对王某的抵押房屋折价或变卖,他们不同意。请问,该商业银行可以放弃担保物权而直接要求杨某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吗?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商业银行在放弃担保物权后,无权要求杨某代为清偿100万元欠款。商业银行首先应就王某抵押的商品房行使担保物权,即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不足部分再由杨某代为偿还。若该商业银行放弃了王某的抵押担保,那么杨某对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债务即50万元免负保证责任,只应对100万元欠款及其利息扣除50万元商品房抵押担保后的余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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