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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外籍股东可否以外币形式向该企业借款?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某外籍人士甲,是乙外商独资企业的股东。现甲想以外币形式向乙企业借款。请问:外籍股东甲可否以外币形式向乙企业借款?

解答:

  甲能以外币形式向乙企业借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因此,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是法律所允许的,借贷的标的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2.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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