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乙公司与某银行之间的借贷提供最高限额保证。在借款合同期满前,乙公司因经营不善被法院宣告破产。作为保证人的甲公司及时通知了银行对乙公司的债权申请破产债权,但是银行与甲公司均为向法院申报债权,导致银行对甲公司的债权不能得到破产财产的清偿。现银行欲起诉甲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请问,在此情况下甲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在本案中,保证人甲公司与银行均知道乙公司破产的事情,但均未向法院申报破产债权。但银行不存在“故意不告知保证人债务人破产事实”的情形,即甲公司不能预先实现破产清偿是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而非银行过错。因此,甲公司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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