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从事摩托车销售,实行货到付款政策。甲公司收到乙的订单后送货,乙取得车后推说无钱付款,要写欠条。后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决定自己承担损失,将车辆收回。乙称甲公司如果收回摩托车则侵犯乙的财产权。请问:甲公司能否收回该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本案中,甲公司将车卖给乙,虽然乙没有付款,但是出具了欠条。甲公司也接受了该欠条,应当认为该买卖关系是成立的,即乙已经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对于乙拖欠款项不还,甲公司应当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法院判决对方还款。但是如果采取强行收回车辆,则侵犯了乙的财产权,该方法是不可取的。因此,甲公司可以以该欠条为证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是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乙归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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