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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欠车款未支付,卖方能否自行将车辆收回?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甲公司从事摩托车销售,实行货到付款政策。甲公司收到乙的订单后送货,乙取得车后推说无钱付款,要写欠条。后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决定自己承担损失,将车辆收回。乙称甲公司如果收回摩托车则侵犯乙的财产权。请问:甲公司能否收回该车?

解答: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本案中,甲公司将车卖给乙,虽然乙没有付款,但是出具了欠条。甲公司也接受了该欠条,应当认为该买卖关系是成立的,即乙已经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对于乙拖欠款项不还,甲公司应当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法院判决对方还款。但是如果采取强行收回车辆,则侵犯了乙的财产权,该方法是不可取的。因此,甲公司可以以该欠条为证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是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乙归还欠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一百九十一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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