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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作抵押的行为是否有效?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李某向A单位借用货车承包运输业务,并依承包合同上交管理费。在承包期内,李某欠B加油站2万元的加油费,即以该借用的货车作抵押。由于李某到期未能履行债务,B加油站要求行使抵押权。A单位认为李某的抵押行为是无效的。请问:李某的该抵押行为是否有效?

解答:

  根据《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可以用作抵押的财产应是当事人享有所有权或虽只享有使用权,但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本案中,李某用向A单位借用的货车作抵押,其对该货车不享有所有权也无权对该货车进行处分。因此,李某的抵押行为无效,B加油站不能对该货车行使抵押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13.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
  以法律限制流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的,在清偿债务时,应当由有关部门收购,抵押权人可以从价款中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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