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向A单位借用货车承包运输业务,并依承包合同上交管理费。在承包期内,李某欠B加油站2万元的加油费,即以该借用的货车作抵押。由于李某到期未能履行债务,B加油站要求行使抵押权。A单位认为李某的抵押行为是无效的。请问:李某的该抵押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可以用作抵押的财产应是当事人享有所有权或虽只享有使用权,但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本案中,李某用向A单位借用的货车作抵押,其对该货车不享有所有权也无权对该货车进行处分。因此,李某的抵押行为无效,B加油站不能对该货车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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