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逾期未还。乙得知甲享有对A公司的到期债权。请问:乙能否代位行使甲对A公司的债权?
乙有权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对A公司的货款债权。 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在符合下列条件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享有的对他人的债权: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本案中,甲向的借款已到期,而甲对A公司也享有到期的货款债权,符合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乙有权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对A公司的到期货款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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