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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能否代位行使债务人的该债权?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甲向乙借款逾期未还。乙得知甲享有对A公司的到期债权。请问:乙能否代位行使甲对A公司的债权?

解答:

  乙有权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对A公司的货款债权。
  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在符合下列条件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享有的对他人的债权: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本案中,甲向的借款已到期,而甲对A公司也享有到期的货款债权,符合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乙有权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对A公司的到期货款债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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