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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应载明哪些事项以保护借贷双方的利益?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借条上应载明哪些事项以保护借贷双方的利益?

解答:

借条应清楚载明需将借款数额、还款时间、借款地点、借款人等与借还款相关的事项。
1、明确出借人姓名
2、明确借款人姓名
3、借款标的额
4、借款期限
5、借款利息
6、违约责任
7、最后在借条的下方,由借款人签名。签名要签借款人的全名,跟身份证的名称一致,并注明日期。借贷双方还可以采取借条公证的方法保证双方的利益。
8、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债权人应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借款关系适用普通时效2年,从借条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如果债权人不主张权利,则丧失胜诉权,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 规定的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
  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因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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