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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人应当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乙向甲借款5000元,还款日期届满,乙无力偿还。后乙又向甲出具了一张欠条,约定了新的还款日期。新的还款日期届满,而乙下落不明。请问: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人应当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解答:

  首先,乙重新出具欠条的行为导致债务诉讼时效的变更。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债务的诉讼时效从新的还款时间届满时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此,甲从此时起二年内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自己的债权。
  其次,甲通过诉讼的手段维护债权的程序具体如下:
  1、甲作为债权人只要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即可向乙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甲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即可向乙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由于乙下落不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以公告的方式送达文书。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3、若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可以在乙缺席的情况下,进行缺席判决,判决乙向甲偿还债务。
  4、在判决生效后,甲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八十四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零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一十六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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