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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生效后,债权人部分免除债务人义务的行为是否合法?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债权人甲起诉债务人乙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判决:乙于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甲7万元。判决书送达后,在第三人丙的调解下,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协议:1、乙偿还甲4万元,甲免除乙剩余债务。2、法院的判决书终止,其解释权由乙方行使。请问: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解答:

  1、双方签订协议第1条合法。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对民事权益纠纷的处理方式,自愿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判决生效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是合法的。同时,若乙方违反该和解协议,甲可以申请法院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
  2、双方签订协议第2条不合法。法院依法做出的生效判决是具法律效力,非经法律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甲乙双方约定终止判决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第八十八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第二百零七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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