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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使抵押权未设立,抵押人要否承担责任?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李某与银行签订一份住房抵押借款合同,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致使银行的抵押权未设立。请问:李某对此是否要承担责任?

解答:

 根据法律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本案中,李某系债务人,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致使银行的抵押权未设立。银行没有过错,李某应对银行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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