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银行签订一份住房抵押借款合同,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致使银行的抵押权未设立。请问:李某对此是否要承担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本案中,李某系债务人,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致使银行的抵押权未设立。银行没有过错,李某应对银行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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