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担保的企业均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
若相互提供信用担保的企业先后进入破产程序,根据债权申报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主债权和担保债权的总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债权人不申报主债权的,后一破产程序的破产人(保证人)可以行使预先追偿权申报债权,获得分配破产财产的权利;债权人不申报担保债权的,视为放弃担保,主债务人的债务不受影响。债权人在后一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时,应扣除其在先一破产程序中的受偿数额。 但是,相互提供信用担保的企业同一时间段进入破产程序的,“互保”的企业宣告破产时,债权人应以破产案件受理之日未得到清偿的债权数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即可以将主债权和担保债权的总额作为破产债权,分别在两个破产程序中申报,此时“互保”企业之间因债权人对担保债权的申报,并未产生预先追偿权;债权人不申报担保债权,而分别申报主债权的,视为放弃担保,债权人对企业主债权的申报不受影响。当然,理论上讲,这种申报方式债权人仍有可能获得超出其债权数额的清偿,从而产生不当得利的返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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