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并出具了借据。借款时,李某预先扣除利息2000元,实际只交付给孙某8000元。期限届满后,因经济困难,孙某没有及时还款。李某要求孙某偿还借款的本金1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请问:孙某应否向李某偿还1万元本金及逾期利息?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中,李某预先在1万元的本金中扣除2000元,实际只交付给孙某8000元的借款。孙某只需按实际借款数额8000元及逾期利息向李某偿还借款,而不是李某所主张的1万元及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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