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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理人能否拒绝承担代理人无权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 李某欠张某3万元到期无法清偿,因张某逼债逼得太紧,李某请王某作为中间人协商,请求张某给予宽限期。张某不同意,并经常骚扰王某。王某被迫无奈,在没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替其付清了欠款。随后,王某以垫付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返还3万元,并找了证人证明李某答应过还钱。但李某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对该行为产生的后果,自己有权拒绝负责。请问:李某是否有权拒绝王某的要求?

解答:

  王某未经李某同意,以李某的名义向张某还款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如果李某事后答应过会还给王某钱,那么,可视为李某对王某的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王某的无权代理行为也成为有效的代理行为,李某无权拒绝王某的还款请求。
  李某如果能证明其并没有向王某答应过还款或能证明王某还款行为是在与张某串通的情况下做出的,那么,可以拒绝王某的还款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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