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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下落不明,其财产及债务如何处理?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郭某患有精神病,有两个儿子。2005年6月,由于病情恶化走失,至2008年8月仍然下落不明。郭某留有房产两处,债务10万元。请问:郭某的房产及债务应如何处理?

解答:

  根据法律规定,郭某失踪至今已满两年,郭某之子及债权人可以申请郭某失踪。郭某被宣告失踪后,其财产依法由他的儿子代管。郭某的债务由代管人以失踪人的财产偿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第二十二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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