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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胁迫写下借据后,当事人应当如何维权?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2007年,股市行情大好,刘某替张某炒股,口头约定亏了算刘某的,挣了三分之一作为提成给刘某。刚开始股票投资挣了部分钱,刘某与张某按约定分了盈利。十月份由于股市暴跌,张某的股票赔了5万元。张某便找来一帮社会青年,胁迫刘某写下一张5万元欠条,当时刘某的朋友李某和王某都在,可以证明当时的情况。请问:该欠条有效吗?

解答:

  该欠条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合同法》规定,一方以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刘某是在受到张某等人的胁迫之下写下的欠条,因此刘某有权在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该欠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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