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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审批贷款时企业是否应出具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贷款的决议?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银行审批贷款时是否必须要求企业出具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贷款或担保的决议?如果企业没有提供或银行没有审查,是否影响贷款合同或担保合同的效力?

解答: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企业在贷款或提供担保时必须有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的书面决议”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在贷款或担保合同成立后,贷款或担保合同立时生效,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有董事会或股东会的书面授权合同才能生效。

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的权利:
  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一、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二、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三、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四、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帐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五、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六、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的义务:
  一、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二、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三、贷款人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四、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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