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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职工借款再借给其他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甲、乙、丙三家公司为投资电站共同注册成立丁公司,由于丁公司没有办理土地征用等手续,银行停止贷款。丁公司便要求甲、乙、丙三家公司按股份比例借款两亿。此三家公司分别向其单位职工借款,以此借款再借给丁公司。请问:甲、乙、丙三公司向职工借款再借给丁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解答:

  1、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企业是明确的向职工借款,除意思表示真实之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方能认为有效:一是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全体会议同意;二是职工本人自愿借资;三是必须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职工签订包括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内容的协议书。如果没有满足以上条件则有可能因涉嫌“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而被认定为无效。
  2、根据《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三公司借款给丁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第二条 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第六十一条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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