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家公司为投资电站共同注册成立丁公司,由于丁公司没有办理土地征用等手续,银行停止贷款。丁公司便要求甲、乙、丙三家公司按股份比例借款两亿。此三家公司分别向其单位职工借款,以此借款再借给丁公司。请问:甲、乙、丙三公司向职工借款再借给丁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1、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企业是明确的向职工借款,除意思表示真实之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方能认为有效:一是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全体会议同意;二是职工本人自愿借资;三是必须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职工签订包括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内容的协议书。如果没有满足以上条件则有可能因涉嫌“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而被认定为无效。 2、根据《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三公司借款给丁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
网站首页 | 律师加盟 | 法律咨询 | 地图索引 | 友情链接 | 广告合作 | 联系我们
声明:本站为公益性网站,欢迎各地律师加盟合作 2009-2010© Copyright By ZW64.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沪ICP备090367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