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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借条中只写明某人为保证人,法律是否默认其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解答: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若只在借条中写明某人为保证人,则其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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