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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是否需要承担其经办客户拖欠款项的还款义务?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甲在乙报社担任记者期间,争取到丙厂的一笔广告业务,广告费为1万元。后来,丙厂拖欠乙报社广告费用。乙报社在统计未收款项的时候,因为甲是丙厂业务的经办人,要求甲以个人的名义写一张欠条,欠条记载:甲欠乙1万元。甲打算以个人名义起诉丙厂,索要丙所拖欠的广告费用。请问:1、甲可否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丙厂?2、丙是否需要对乙承担还款责任?

解答: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甲与丙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依法不符合起诉条件。
  2、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甲作为乙的员工经办丙厂的广告业务,丙厂拖欠费用的损失依法由乙承担。本案中,甲与乙签订欠条不产生乙对丙债权转移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58.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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