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乙报社担任记者期间,争取到丙厂的一笔广告业务,广告费为1万元。后来,丙厂拖欠乙报社广告费用。乙报社在统计未收款项的时候,因为甲是丙厂业务的经办人,要求甲以个人的名义写一张欠条,欠条记载:甲欠乙1万元。甲打算以个人名义起诉丙厂,索要丙所拖欠的广告费用。请问:1、甲可否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丙厂?2、丙是否需要对乙承担还款责任?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甲与丙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依法不符合起诉条件。 2、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甲作为乙的员工经办丙厂的广告业务,丙厂拖欠费用的损失依法由乙承担。本案中,甲与乙签订欠条不产生乙对丙债权转移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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