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客户拖欠货款?朋友欠款不还?
——专家律师为您排忧解难!
网站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诉讼指南 | 法律案例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书 债务催收 诉讼代理 执行代理 法律顾问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债权债务律师网 >> 法律咨询精选 >> 正文  
 
法律咨询精选
胁迫他人写借条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某日,李某闯进王某家中,此时王某不在家,只有王某的妻子在家。李某拿出王某曾向其借款的借条复印件,以换据为由要求王某的妻子重新打一张借据。但事实上,此款早已还清,原件已被撕毁。李某气势汹汹地威胁要对王妻“不客气”,王妻因不清楚此事,心里又害怕,只好重新打了借据,并在借据上注明此据替换原借据,借款人写的是王妻的名字。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解答: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要判断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敲诈勒索罪,要看借据中所写数额是否较大,只有存在数额较大的情节才可以认定是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本案中,若借据上的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王妻就可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若借据上的数额没有达到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标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王妻可以主张写新借据的民事行为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作出的,可以向法院请求撤消该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正)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首席专家律师
    优秀律所展示
    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
    地区:上海市静安区
    推荐者:陈志群律师
    推荐理由:
    该所集聚着高学历的优秀人才,专注且擅长于提供债权债务、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以及公司上市等法律服务。
    信达律所上海分所
    地区:上海市黄浦区
    推荐者:朱畏律师
    推荐理由:
    该所在债权债务、商事仲裁、清算和诉讼业务上具有十年以上的经验,擅长处理大型复杂诉讼和国际仲裁案件。

    网站首页 | 律师加盟 | 法律咨询 | 地图索引 | 友情链接 | 广告合作 | 联系我们

    声明:本站为公益性网站,欢迎各地律师加盟合作
    2009-2010© Copyright By ZW64.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沪ICP备090367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