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李某闯进王某家中,此时王某不在家,只有王某的妻子在家。李某拿出王某曾向其借款的借条复印件,以换据为由要求王某的妻子重新打一张借据。但事实上,此款早已还清,原件已被撕毁。李某气势汹汹地威胁要对王妻“不客气”,王妻因不清楚此事,心里又害怕,只好重新打了借据,并在借据上注明此据替换原借据,借款人写的是王妻的名字。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要判断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敲诈勒索罪,要看借据中所写数额是否较大,只有存在数额较大的情节才可以认定是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本案中,若借据上的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王妻就可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若借据上的数额没有达到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标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王妻可以主张写新借据的民事行为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作出的,可以向法院请求撤消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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