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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应否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乙生前借他人高息贷款做生意,后因经营不善,导致留下大笔债务。2003年乙因病去世,债主要求乙的儿子甲承担清偿责任。请问:甲可否放弃继承权而不偿还乙的债务?

解答:

  甲可以放弃继承权而不偿还乙的债务。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的,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甲可以放弃继承权而不承担其父亲生前的债务。即便甲不放弃继承权,也只需在其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内负偿还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若乙生前所欠债务的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此限度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甲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甲生前所欠的合法债务的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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