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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C银行与A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约定,C银行贷给A公司100万人民币,期限为半年。B公司为A公司的保证人。贷款期限届满后,A公司无力偿还,C银行即要求B公司偿还。但B公司称,在A公司被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B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请问:保证人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解答:

本案中,判断B公司要如何承担保证责任,应首先明确,B公司的担保属于哪一种保证方式。如果合同中明确的约定B公司为一般保证,那么B公司担保的性质就是一般保证;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或者未作保证方式的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确认为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B公司的保证为一般保证,B公司在C银行与A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并就A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B公司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B公司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的规定,B公司应当在C银行要求偿还的时候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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