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能否以夫妻已分居为由拒绝承担另一方因病所负债务?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林某与妻子张某婚后不久因矛盾分居,后林某因病住院,并向朋友借钱交了住院费和医疗费。近日,张某要求离婚,林某则要求张某共同承担因病所负的债务。张某认为两人已分居一年,林某所欠债务为个人债务,其无需承担。请问:此债务到底应由谁来承担?
解答:
张某应共同承担林某因病所负的债务。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张某虽然在婚后不久与林某分居,但俩人并未解除婚姻关系。林某受伤住院,张某理应对林某尽抚养义务。张某拒绝偿还林某因治病所欠下的债务是违反《婚姻法》规定的。尽管张某提出离婚,仍不能免除其承担债务的义务。因此,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林某为治疗所负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该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还应当由夫妻各自的财产清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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