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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他人有效证件到银行申请贷款并代为签字,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杨某持有好朋友王某的身份证、印章以及王某与甲银行签订的《最高额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到甲银行以王某的名义申请贷款5万元,并代王某在贷款合同上签字。请问: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解答:

  杨某在办理银行贷款时虽然没有直接向银行提交王某的授权委托书,但杨某向银行提供了王某的身份证、印章以及王某与甲银行签订的《最高额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等有效物件,使银行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杨某有代理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杨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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