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欠李某8万元,并写了一张无利息无还款期限的借条给对方。同时张某为李某的银行贷款8万元提供担保。之后,张某替李某向银行偿还了8万元的银行贷款。银行给张某出具了还款证明书,但是张某未向李某索回借条。现在,李某以张某写的借条为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张某以银行还款证明书反驳已经还款。但李某主张说:在张某向银行还款后,已经将原借条还给张某,诉讼中的借条是张某还款后再次欠款的凭证。请问:张某应该如何举证,才能避免败诉?
张某可以银行的还款凭证为证据,主张已经还款。如果当初出具借条的时间早于向银行还款的时间,则李某主张借条是张某向银行还款之后出具的新借条的主张,明显不能成立。如果当时出具借条时没有注明时间,那么就需要以其它的证据来证明出具借条的时间早于向银行还款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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