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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还款后没有索回借条,如何避免在诉讼中败诉?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张某欠李某8万元,并写了一张无利息无还款期限的借条给对方。同时张某为李某的银行贷款8万元提供担保。之后,张某替李某向银行偿还了8万元的银行贷款。银行给张某出具了还款证明书,但是张某未向李某索回借条。现在,李某以张某写的借条为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张某以银行还款证明书反驳已经还款。但李某主张说:在张某向银行还款后,已经将原借条还给张某,诉讼中的借条是张某还款后再次欠款的凭证。请问:张某应该如何举证,才能避免败诉?

解答:

  张某可以银行的还款凭证为证据,主张已经还款。如果当初出具借条的时间早于向银行还款的时间,则李某主张借条是张某向银行还款之后出具的新借条的主张,明显不能成立。如果当时出具借条时没有注明时间,那么就需要以其它的证据来证明出具借条的时间早于向银行还款的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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