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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未起诉到期未还款的债务人,抵押人是否还需承担担保责任?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甲公司从银行贷款25万元,乙以房产作抵押。甲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期限自1999年9月至2000年9月止。同时乙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中约定: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银行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请问:若甲公司未能清偿到期贷款,银行没有起诉甲公司要求其偿贷款,乙是否还需承担担保责任?

解答: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因此,银行应于2002年10月前向甲公司申请履行债权,如果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已过诉讼时效,仍没有提出履行要求,应被视为放弃主债权的胜诉权。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银行可以在贷款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即在2002年10月前向乙主张行使抵押权,乙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若在2002年10月前银行未行使抵押权,银行的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乙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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