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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盖章未签名的借款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刘某2000年在农村信用社贷款9000元做生意,贷款协议上只盖章,没有签名和手印。后刘某因生意不景气,钱一直没有还清。信用社信贷员通过一年做几次年息的方法使本息越来越多,一度达到四万元。期间刘某持续还本息将近三万元。后因刘某丧失还款能力,信用社也已经五年没有让刘某还款了。现信用社要求刘某还款。请问:
  1、只盖章未签名的贷款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银行贷款的债务问题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3、信用社是否涉嫌金融诈骗?

解答:

一、借贷这一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没有签名没有手印并不能否定这一借贷事实,盖章行为是有效的,该借款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二、向银行借贷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二年,如银行确已经超过二年以上没有主张权利,那么刘某可以以超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这时银行如举不出证据证明其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事由,则其虽有起诉权,但已无胜诉权。
三、信用社主张利息是一种民事行为,如果真的计算复利了,完全可以在当时以民事诉讼的形式解决,因此信用社的行为并不涉及刑事犯罪。信用社计利方法错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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