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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应如何处理?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应如何处理?

解答: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可以提存。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提存后,债务人免去债务,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即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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