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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赖账不还,债权人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去年张某向李某借了2万元用于投资经营,期限为一个月。到期后,李某多次讨要,张某均以投资亏损为由,拒绝偿还。请问:李某应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

解答: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某无息向张某提供借款,双方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应受到法律保护。对于张某长期拖欠借款的行为,李某应当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
  一是申请支付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如果张某只需要按原借款约定要求返还本金,那么可以据此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二是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民法通则》的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李某和张某的借贷虽然原本没有约定利息,但张某长期拖欠借款,占用资金,其在合同约定期限之外该款所生银行利息应算作李某所遭受的损失。因此,如果李某不仅要求偿还欠款,并且还主张赔偿损失的话,应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李某应意诉讼时效和管辖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一百九十一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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