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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能否以私人名义为本公司债务提供担保?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甲公司因为货物合同欠乙公司50万元。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在两公司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约定若甲公司不按期还款应当支付违约金,王某以私人名义提供了担保。后甲公司未按期还款,不久被宣告破产。乙公司遂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王某以其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提供担保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请问:法定代表人能否以私人名义为本公司债务提供担保?

解答:

甲公司和乙公司、王某经协商一致达成的还款协议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法律没有规定法定代表人不可以以自己名义为公司债务作担保,该协议合法有效。由于三方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王某应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现甲公司破产,无力偿还债务,乙公司可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支付甲公司所欠货款及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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