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公民江某与B市公民刘某因债权债务关系诉至A市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刘某向江某偿还欠款5千元。但刘某在判决书确定的时间里没有还款。江某于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刘某和其主要财产都在B市。请问:异地执行,法院该如何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中,江某像A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刘某和其主要财产都在B市。根据规定,A市法院可以委托B市法院代位执行。B市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B市法院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A市法院;在30日内如果还没有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A市法院。若B市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A市法院可以请求B市法院的上级法院指令B市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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