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贾某与妻子李某共同向银行贷款3万元。后李某因病逝世,两人的共有财产只有2万元,贾某已全用于偿还银行的贷款。现在贾某与张某再婚,请问:贾某再婚后的财产是否还须继续支付这笔贷款?
贾某结婚后仍有义务偿还剩下的贷款。因为这笔贷款属于贾某与其亡妻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对共同债务,由于夫妻人身性质决定,双方都负有全部偿还的义务。对夫妻共同债务,并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清偿界限。李某去世后,这笔贷款就变成了贾某的个人债务。所以贾某即使再结婚,也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偿还这笔贷款。但是,贾某再婚后的妻子张某对这笔贷款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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