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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转让抵押房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李某向张某借款,并以自己的房产作抵押。因李某逾期未归还借款,张某欲行使抵押权,但此时张某发现李某已将抵押房产转让给了王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张某以李某转让该抵押房产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李某的该转让行为无效。请问:李某的该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解答: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建筑物作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起设立。本案中,李某以自已的房产作抵押向张某借款,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张某对该房产享有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起设立。因案情中没有说明李某与张某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这就产生了二种情形:
  1、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那么张某对该房产的抵押权未设立。在这种情况下,张某不能对该房产主张抵押权,而李某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房产转让给王某,且已办理了过户手续,该转让行为是有效的。张某不能以对李某的转让行为不知情为由主张该转行为的效力;
  2、如果办理了抵押登记,那么张某对该房产享有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李某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已设抵押的房产转让给王某,即使办理了过户手续,该转让行为也是无效的。但如果王某代替李某偿还欠款,应该认定该转让行为有效。
  在实践中,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与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登记机关为同一机关。登记机关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一般会查明该房产上是否还设有其他物权。在房产已设有抵押权的情况下,未通知抵押权人,登记机关一般是不会为房屋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的。因此,在本案中,李某将房产转让给王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况的可能性更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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