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向张某借款,并以自己的房产作抵押。因李某逾期未归还借款,张某欲行使抵押权,但此时张某发现李某已将抵押房产转让给了王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张某以李某转让该抵押房产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李某的该转让行为无效。请问:李某的该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建筑物作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起设立。本案中,李某以自已的房产作抵押向张某借款,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张某对该房产享有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起设立。因案情中没有说明李某与张某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这就产生了二种情形: 1、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那么张某对该房产的抵押权未设立。在这种情况下,张某不能对该房产主张抵押权,而李某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房产转让给王某,且已办理了过户手续,该转让行为是有效的。张某不能以对李某的转让行为不知情为由主张该转行为的效力; 2、如果办理了抵押登记,那么张某对该房产享有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李某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已设抵押的房产转让给王某,即使办理了过户手续,该转让行为也是无效的。但如果王某代替李某偿还欠款,应该认定该转让行为有效。 在实践中,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与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登记机关为同一机关。登记机关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一般会查明该房产上是否还设有其他物权。在房产已设有抵押权的情况下,未通知抵押权人,登记机关一般是不会为房屋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的。因此,在本案中,李某将房产转让给王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况的可能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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