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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张某于2000年借给李某8万元,李某在借条上写明该借款于2002年归还。2002年,张某向李某催要借款,李某以做生意亏损为由拒绝偿还。2005年,张某向李某催要借款时,李某以借款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偿还。请问:该笔借款是否已过了诉讼时效?

解答: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被侵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算起。但同时,也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如果张某能证明在2002年至2005年期间发生了能使其与李某的借贷合同关系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且中止事由至2005年不超过2年,那么张某与李某的借贷合同关系并不有超过诉讼时效,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还清欠款;否则,该借款已过诉讼时效,张某要求李某还款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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