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00年借给李某8万元,李某在借条上写明该借款于2002年归还。2002年,张某向李某催要借款,李某以做生意亏损为由拒绝偿还。2005年,张某向李某催要借款时,李某以借款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偿还。请问:该笔借款是否已过了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被侵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算起。但同时,也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如果张某能证明在2002年至2005年期间发生了能使其与李某的借贷合同关系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且中止事由至2005年不超过2年,那么张某与李某的借贷合同关系并不有超过诉讼时效,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还清欠款;否则,该借款已过诉讼时效,张某要求李某还款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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