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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债权人应如何维权?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李某3年前向甲银行贷款14万元用于发展运输业,因竞争激烈,严重亏损,李某将汽车和部分物资变卖后尚欠银行5万元贷款。前不久,李某与妻子张某协议离婚,将购置的一套商品房和全部家庭财产作为孩子的抚育费,归张某所有。甲银行向其催讨欠款,李某称无力偿还。另据了解,李某、张某离婚后仍在一起生活。请问:银行应如何维权?

解答:

  根据司法解释,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本案中,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甲银行贷款,用于家庭生产,系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在李某和张某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后,银行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张某主张权利。张某承担后,可以基于离婚协议向李某主张追偿,此时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4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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