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3年前向甲银行贷款14万元用于发展运输业,因竞争激烈,严重亏损,李某将汽车和部分物资变卖后尚欠银行5万元贷款。前不久,李某与妻子张某协议离婚,将购置的一套商品房和全部家庭财产作为孩子的抚育费,归张某所有。甲银行向其催讨欠款,李某称无力偿还。另据了解,李某、张某离婚后仍在一起生活。请问:银行应如何维权?
根据司法解释,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本案中,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甲银行贷款,用于家庭生产,系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在李某和张某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后,银行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张某主张权利。张某承担后,可以基于离婚协议向李某主张追偿,此时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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